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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樂清市長途汽車運輸總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度》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22-03-23 來源:樂清運輸集團黨政辦 |
中共樂清市長途汽車運輸總公司委員會文件
樂汽黨〔2010〕18號
關于印發《樂清市長途汽車運輸總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度》的通知
各黨支部: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制度,規范企業管理,現將《樂清市長途汽車運輸總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度》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樂清市長途汽車運輸總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總公司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的《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總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總公司黨委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認真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全面抓總公司黨風廉政建設。
第三條 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企的原則,總公司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部門各負其責,員工廣泛參與;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章 責任范圍
第四條 總公司黨委對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總公司黨委書記是黨風廉政建設的第一負責人,紀檢委員為第二責任人。根據分工,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為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直接責任人。
第五條 總公司中層干部和各(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各黨支部在總公司黨委的領導下,認真抓好本支部黨風廉政建設。
第三章 責任內容
第七條 總公司黨委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貫徹落實總公司黨組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部署,分析研究總公司黨風廉政建設狀況,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結合交通運輸行業特點,研究制定源頭治理措施,加強制度建設,不斷完善對權力的監督制約機制;
(四)把領導干部作風建設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對總公司領導班子成員、中層干部及各(分)公司主要負責人的廉政教育和監督;
(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六)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對總公司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七)總公司黨委每年要與基層黨支部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監督約束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
第八條 總公司領導班子成員、中層干部和各(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在工作和生活中,要認真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自覺遵守廉潔從業行為規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二)違反規定辦理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破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事項;
(三)違反規定投資、擔保、拆借資金、委托理財、為他人代開信用證明、招標投標等;
(四)在職或者離職后接受、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
(五)利用公司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六)將國有資產委托、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
(七)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八)《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要求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加強制度建設,抓好源頭治理。
(一)實行總經理辦公會議制度,每星期一召開經理辦公會議,決定企業有關事項。
(二)實行職代會制度,重大決策經職代會通過,實行職代會審議領導人制度,企業領導人廉潔自律情況、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生產經營情況向職代會報告制度;
(三)對干部任職,嚴格按照《樂清市長途汽車運輸總公司干部任用和管理暫行辦法》和《清市長途汽車運輸總公司中層干部競爭上崗實施辦法》執行;
(四)員工招聘均采取公開、公平、公正考試后擇優尋取;
(五)實行廠務公開制度,對通訊費、業務招待費、干部任免、員工招聘、人事變動都進行公示;
(六)實行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制度,督促領導人按規章制度辦事,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認真遵守財稅、審計統計、物價等各項法規和黨紀條規,使國有資產不流失。
(七)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建設工程招投標方面等法律法規,大宗物品按規定納入政府采購,建設工程按規定實行招投標。
第十條各黨支部承擔以下責任:
(一)根據總公司黨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年度支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落實總公司黨委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
(二)組織黨員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經常開展廉潔從業、遵紀守法教育;
(三)把黨風廉政建設納入相關部門管理目標,緊密結合業務工作,做到有布置、有檢查、有考核、有總結;
(四)分析相關部門黨風廉政建設狀況,針對存在的情況和薄弱環節,制定措施和制度,對可能發生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總公司黨委報告;
(五)積極配合總公司黨委對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總結經驗教訓,制定和完善防范措施。
第四章 責任考核
第十一條 總公司委負責領導和組織對總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度執行情況的考核。考核工作要與領導班子和領導人的考核、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要與民主評議、民主測評相結合。
第十二條 領導人員執行黨風廉政責任制的情況,要列為民主生活會或述職的一項重要內容,結合實際,對照檢查。
第十三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度的考核結果,作為相關人員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領導人員違反本辦法責任內容的相關規定,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疏于管理,失職瀆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其領導責任:
(一)因領導班子違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錯誤和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因用人不當發生嚴重腐敗和違法違紀問題的;
(三)對苗頭性傾向性腐敗現象和群眾舉報的違紀問題,不及時提醒、不及時查處,致使滋長蔓延并產生惡劣影響的;
(四)對違法違紀者包庇、縱容,有案不查,壓案不報或查處不力的;
(五)領導班子中出現嚴重腐敗問題,或所管轄部門出現嚴重腐敗問題又得不到及時解決的。
(六)其它需要追究的相關責任。
第十五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主要領導責任與重要領導責任,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以及公司等相關規定,追究領導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總公司黨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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